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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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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财政局作者 admin时间 2013-07-17 15:45:04阅读次数 148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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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财政局和各区(市)县财政局 3、办理窗口:市政府政务中心市财政局服务窗口和各区(市)县财政局会计服务窗口 4、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6、窗口电话:86917652、86917662、86265511、86267699 7、投诉电话:86984837、61882540、61882542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2012年12月5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登录四川财政会计网(http://182.131.17.11:8080/),在办事大厅区域,点击【继续教育】,在登录界面输入对应的证件号码和密码,登录到系统; 第二步:点击【新增申请】,选择预约日期、继续教育年度,填写培训内容、培训单位、培训通过时间; 第三步:点击【提交】,并且打印《四川省继续教育登记申请表》; 第四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会计从业管理机构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学分计量标准计算学分,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四、申请材料 1、《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表》一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相关证明材料: (1)继续教育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面授培训和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2)财政部门或在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和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出具的证明材料; (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的证明材料; (4)参加当年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证明材料; (5)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的证明材料; (6)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7)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培训学习的证明材料。 五、适用范围 成都市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登记 六、申请条件 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或相关证明的持证人员
四川财政会计网网址:http://182.131.17.11:8080/ 市政府政务中心网址:http://www.cdzw.gov.cn 成都财政会计网网址:http://www.cdkjw.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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