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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来源市财政局作者 会计处时间 2010-01-19 20:00:00阅读次数 29648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2、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4、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所需资料及前置条件

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申请材料(可接受电子版)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具体承办单位

各区(市)县财政局

办理地址

各区(市)县财政局会计服务窗口

办理网址

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NewABMS/login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6条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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